(2017)吉012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与张海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张海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152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法定代表人:XX,系支行行长被告:张海良,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诉被告张海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