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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伟与李绍富陆睦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黄海燕,李绍富,陆睦,王祥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468号原告:周伟,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斯,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海燕,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绍富,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陆睦,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祥伦,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周伟与被告黄海燕、王祥伦、陆睦、李绍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谢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罗建华书 记 员 张祥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