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红裕、任建康等与段建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红裕,任建康,吉胜伟,段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478号申请执行人陆红裕,女,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任建康,男,1963年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吉胜伟,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段建峰,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执行陆红裕、任建康、吉胜伟与段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已于2017年3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的四个账户(冻结金额分别为4494.09元、62.26元、61.17元、以及0元),冻结其在中国银行的一个账户(冻结金额为17.16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毛 华审判员 唐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毅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