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亚利、韩建军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利,韩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630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利,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韩建军,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王亚利申请执行韩建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6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81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7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以及执行费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韩建军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71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腾(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