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秦晓明、张元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明,张元霞,隋妮,高文朋,郑梅花,于普理,徐恒飞,陈国宇,杨金花,颜秉山,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563号申请执行人:秦晓明、张元霞、隋妮、高文朋、郑梅花、于普理、徐恒飞、陈国宇、杨金花、颜秉山。被执行人: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375065-8。法定代表人郑乐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晓明、张元霞、隋妮、高文朋、郑梅花、于普理、徐恒飞、陈国宇、杨金花、颜秉山与被执行人青岛发瑞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案字【2015】第606号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梦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