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高晓景申请执行陈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景,陈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59号申请执行人:高晓景,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喜兰,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高晓景申请执行陈喜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陈喜兰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2016)豫0105民初9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债权160000元及利息予以冻结,已对被执行人陈喜兰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