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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9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某、罗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9执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略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址:略被执行人罗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略郑某某与陈某某、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黑0709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某、罗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17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罗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罗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罗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樊英华审判员 : 邓 文审判员 :李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 金 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