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熊国庆、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庆,王俊,聂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534号申请人:熊国庆,男,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鲁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俊,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聂涛,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熊国庆与被申请人王俊、聂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熊国庆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俊、聂涛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申请人自愿以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昌区徐家棚三角路水岸国际K1地块5栋2层3室(房产证号:鄂(20**)武汉市武昌不动产第0011351号,建筑面积:93.11㎡)的房屋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熊国庆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俊、聂涛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二、查封申请人熊国庆名下坐落于武昌区徐家棚三角路水岸国际K1地块5栋2层3室(房产证号:鄂(20**)武汉市武昌不动产第0011351号,建筑面积:93.11㎡)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