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苏本元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本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512号罪犯苏本元,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中中法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本元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肇中法刑执字第4377号、(2013)肇中法刑执字第3781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本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苏本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本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