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324号之一原告刘玉龙,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怀军,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关一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1009371B。负责人韩贺,该分理处主任。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龙与被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关分理处、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玉龙负担。审 判 长 刘 丰审 判 员 袁洪亮人民陪审员 谢军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