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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才仙、邓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才仙,邓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101号申请人:马才仙,女,回族,1978年7月8日,住寻甸县。被执行人:邓玉祥,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马才仙申请执行邓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玉祥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1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自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