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汤应平、曹明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应平,曹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69号申请执行人:汤应平,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曹明生,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应平与被执行人曹明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