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秀���与姜云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姜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英,女,1933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姜云丽,女,1962年12月30日生,汉族。关于杨秀英与姜云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050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由姜云丽在限期内将兰苑巷xx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63.99㎡,房屋所有权证号:隆阳区房权证永昌镇字第000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4.1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保国用(2002)字第xxxx号,土地登记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兰苑巷xx号)变更登记至杨秀英名下。到期后姜云丽未履行,申请人杨秀英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措施,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将姜云丽名下兰苑巷xx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63.99㎡,房屋所有权证号:隆阳区房权证永昌镇字第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4.1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保国用(2002)字第xxxx号,土地登记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兰苑巷24号)变更登记至杨秀英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松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