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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侯马市国际资金管理局与侯马市守杰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闫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马市国际资金管理局,侯马市守杰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闫有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660号原告:侯马市国际资金管理局,住所地侯马市市府路财政局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秦耀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涛,山西天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马市守杰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侯马市高村乡湾里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9533399-7。法定代表人:许军华,该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刘发辉,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高村乡。被告:闫有贵,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建北街。委托代理人:韩卫东,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马市国际资金管理局诉被告侯马市守杰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闫有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侯马市国际资金管理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马市国际资金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