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991号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智安中路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1854193R。法定代表人:欧阳冠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文,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岚,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三横路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ML5N98。法定代表人:周瑞。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文、郑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票据款8628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大发扬电器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该公司向原告提供2张支票用于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出票人均为被告,票面金额分别为43800元、42483元。后按涉2张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被告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取得被告签发的支票2张,具体如下:1.号码为1030443046782672的中国农业银行支票,支票记载金额为43800元,收款人空白;2.号码为1040443029974327的中国银行支票,支票记载支票金额42483元,收款人栏空白。原告补填收款人后,持案涉2张支票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均被退票,中国工商银行出具2份《退票领取确认书》,确认29974327号支票退票原因为余额不足,支票交换日期为2017年4月7日,退票日期为2017年4月12日,46782672号支票退票原因为余额不足,支票交换日期为2017年3月8日,退票日期为2017年3月13日。原告遂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自愿签发案涉支票,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应视为被告授权持票人进行补记,被告签发支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支票收款人栏填写自己的名称,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案涉支票的持票人。原告持案涉支票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被退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出票人,即被告行使追索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张支票的票据金额43800元、42483元,合共8628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从2017年3月1日起,即案涉2张支票提示付款前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案涉支票的提示付款日,故本院根据按涉支票的交换日期确认,号码为1030443046782672的支票对应金额43800元应从2017年3月8日起计算利息,号码为1040443029974327的支票对应金额42483元应从2017年4月7日起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43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4248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7.08元,由被告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健怡人民陪审员 刘兆池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美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