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5040宜兴市格兰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仲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格兰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玉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040号原告:宜兴市格兰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228号太平洋大厦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8480785。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南,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玉琴,女,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原告宜兴市格兰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仲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宜兴市格兰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宜兴市格兰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格兰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兴市格兰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