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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4795张军与庄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庄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795号原告:张军,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庄严,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庄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