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刑更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安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安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834号罪犯刘安远,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赣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安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赣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安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5)赣中刑执字第8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年度评审鉴定及反映立功表现方面的证据等材料,于2017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安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2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本次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7000元。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刘安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及立功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安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具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安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品珍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