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713号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玫瑰城小区1号楼2层202号。法定代表人:方东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珍,系该公司行政经理。被告:杨阳,男,199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下达了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原告自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郜奇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