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白琳与西安市方天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琳,西安市方天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39号原告:白琳,女,汉族,1955年8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方天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办事处工业园区38号(齐王村北)。法定代表人:边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琳诉被告西安市方天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琳撤回对被告西安市方天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875元。审 判 长 刘霁月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打印:校对:宋亚静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