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1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伟与张伟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张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张伟国,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徐伟申请执行张伟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皖0311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伟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徐伟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311执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