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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某1与谢某4、谢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谢某2,谢某3,谢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893号原告:谢某1,男,1966年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谢某2,女,66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谢某3,女,63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谢某4,女,5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谢某1与被告谢某2、谢某3、谢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谢某1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谢某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曼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