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威申请执行王肖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威,王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429-1号申请执行人郭威,男。被执行人王肖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82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肖鹏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王肖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为民路支行259807949718CNY0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