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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威申请执行王肖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威,王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429-1号申请执行人郭威,男。被执行人王肖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82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肖鹏的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王肖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为民路支行259807949718CNY0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