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南通银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奉化市兴华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银利纺织品有限公司,奉化市兴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银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镇朝东埭四组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62823775C。法定代表人:XX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奉化市兴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裘村镇裘四村,组织机构代码71338061-3。法定代表人:张军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银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兴华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兴华制衣有限公司已歇业,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奉化市裘村镇裘二村银河路5号的土地使用权已因另案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土地上面全是违章搭建,故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南通银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