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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00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刑庭、张博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张博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059号之四申请人:刑庭。权利人: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博诚。本院在执行张博诚责令退赔一案中,本院(2015)滨汉刑初字第01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刑庭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执行。执行内容是:1.责令被告人张博诚向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退赔赃款人民币4608931元;2.责令被告人张博诚将位于天津市XXXX区XXXXXXXXXXXX号楼X门XXX号房屋返还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博诚将位于天津市XXXX区XXXXXXXXXXXX号楼X门XXX号房屋返还给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就执行责令退赔赃款一节,因被执行人能未按执行通知书上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作出将其名下坐落在天津市XX区XX路XXXXX-X-XXX号房屋及其名下津G×××××大众汽车进行查封,将房产通过河东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查封。权利人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本院对张博诚名下的房屋、车辆进行处置,财产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权利人就刑事判决部分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现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术麒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