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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秋水与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水,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秋水。被执行人: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永星。本院在执行张秋水申请执行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秋水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已冻结,无股票、无房产、无车辆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曼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