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秋水与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水,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秋水。被执行人: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永星。本院在执行张秋水申请执行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秋水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星亚冷轧有限公司、王永星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已冻结,无股票、无房产、无车辆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 杰审 判 员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曼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