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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周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周颖,金妙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240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843500345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088号水务大厦裙楼1-4层。负责人钱凌云。被执行人周颖,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金妙夫,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02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颖、金妙夫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2幢2单元1803室,建筑面积139.0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周颖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泰和花园玫瑰苑10#楼1单元101室,建筑面积128.6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周颖、金妙夫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辰国际广场2幢2单元1803室,建筑面积139.01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057970-××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伟业估价房字[2017]第17053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二、拍卖被执行人周颖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泰和花园玫瑰苑10#楼1单元101室,建筑面积128.6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伟业估价房字[2017]第1705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