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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多成与汤勇、杨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多成,汤勇,杨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809号原告:汤多成,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英,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汤勇,男,1975年2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杨丽,女,1982年8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汤多成与被告汤勇、杨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汤多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多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丁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