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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罗海芹、常忠梅、常忠玲与李志臣、钱乃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芹,常忠梅,常忠玲,李志臣,钱乃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161-1号原告:罗海芹,女,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常忠梅,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常忠玲,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李志臣,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钱乃成,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芹、常忠梅、常忠玲诉被告李志臣、钱乃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芹、常忠梅、常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高建飞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强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