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梁敬霞,王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724号之一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46号。主要负责人:张从文,行长。被申请人: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海军,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学明,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斜店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路登星,总经理。被申请人:梁敬霞,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王海军,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梁敬霞、王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梁敬霞、王海军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已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山东瑞帝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梁敬霞、王海军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生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