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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铮贩卖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431号罪犯马铮,男,31岁(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职高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34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出对罪犯马铮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云超、陈进喜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监狱警察熊恩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认为,罪犯马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7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根据马铮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马铮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九个月的建议。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马铮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且在服刑期间存在多次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部分情节较为严重,对马铮的减刑应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铮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7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马铮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发生违纪行为二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3497号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2)罪犯马铮的当庭陈述及所写认罪悔罪书;(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马铮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罪犯日常奖扣分信息等。本院认为,罪犯马铮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对于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从严减刑的出庭意见,鉴于未明确具体减刑幅度,故本院结合马铮原犯罪具体情况及改造表现等,予以综合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人民陪审员  苏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雪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