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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卫群、郭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卫群,郭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林卫群,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郭志坚,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林卫群与被执行人郭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22立调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郭志坚在(2017)浙1022执136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志坚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