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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XX、成都王氏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XX,成都王氏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992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号中航国际广场*座第*******层。法定代表人何文全。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王氏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号*层。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XX、成都王氏茂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的标的是借款本金290万元、违约金145000元及利息和复利,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6495元、律师费302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本院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前述被查封财产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伯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