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督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俊杰与被申请人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俊杰,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督109号申请人:马俊杰,曾用名马哲学,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理人:马利刚,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君平,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西楼21楼。法定代表人:丁建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马俊杰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马俊杰因正当理由,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3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