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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彭洪君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洪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482号罪犯彭洪君,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10)渝三中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洪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彭洪君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洪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渝高法刑执字第006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彭洪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34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彭洪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洪君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洪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洪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