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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高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677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高辉,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执行人高辉欠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案件受理费1654.68元、财产保全费761.37元,合共2416.05元由被执行人高辉承担。因被执行人高辉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交诉讼费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