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毅与张斌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李毅,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斌,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李毅偿还借款本金354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120元、执行费38150元。但被执行人张斌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斌向申请人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对剩余款项拒绝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斌在银行的存款,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国土资源水轮住宅小区8号楼房屋(产权证号:091049**)一套及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瑞安苑小区1单元701、801房屋两套。依法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现该财产暂时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扬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