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瑞莲家园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瑞莲家园业主委员会,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246号原告:北京市西城区瑞莲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78号院1号楼地下一层。被告: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北里9号楼1-1号。法定代表人:阿民布和,经理。被告: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78号院平房东第一间。负责人:柴帅华,经理。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万欣,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西城区瑞莲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瑞莲业委会)诉被告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吉公司)、北京千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以下简称千吉第八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瑞莲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将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号院平房东起两间半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共计37个月的门面房占用费410978元、滞纳金134378.8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瑞莲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名额用完,且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在委员增补之前,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北京市西城区瑞莲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需委员会议通过并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以个人意愿随意使用和违规使用。经向业委会辞职委员及瑞莲家园所在街道物业指导部门调查核实,查明:瑞莲小区业委会成立之初,委员情况为安文玲,职务主任;张×,职务副主任;委员三人,分别为张×1、郭×、刘×;候补委员李×。另查,刘×曾于2016年初向业委会负责人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并且常年不在其担任业委会委员的瑞莲家园小区居住,2016年未参加业委会会议,2017年3月,再次向广外街道物业指导科邮寄书面辞职申请;张×2016年8月在小区公告栏张贴辞职申请;随后,张×1也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了辞职申请;随后,原委员郭×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辞职申请;2017年1月,张×、张×1、郭×再次向广外街道物业指导部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安文玲亦认可,在2016年8月份,委员张贴辞职申请后,再未能召开由业委会委员参加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另查,2016年3月,瑞莲业委会曾召开由副主任张×、委员郭×、张×1参加的业委会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免去安文玲业委会主任职务,业委会工作暂由副主任张×主持,该决议由参加会议的副主任张×、委员郭×、张×1签字并向街道办事处物业指导科备案。综上,瑞莲业委会在2016年8月以后就处于组织机构严重不健全的名存实亡的状态,但是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作为群策群力、集体自治的组织,组织运行贯穿始终的原则为集体讨论、依多数意见决定的原则,当业主委员会人员空缺或委员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无法召开会议并形成多数意见时,再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除增补委员以外的活动有违集体讨论、多数意见决定的组织运行基本原则。特别是在当今业主委员会具有一定甚至较大的集体财产管理、支配等权利的情况下,遵守在组织健全的情况下,集体讨论、依多数意见决定的原则更为必要。综上,现本案原告以北京市西城区瑞莲家园业主委员会名义启动并参与诉讼,存在主体资格受限的情况,应待自身组织结构健全后再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西城区瑞莲家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雯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