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30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民初753号原告:程某,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兴,婺源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华,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黄健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