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民初753号原告:程某,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兴,婺源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华,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黄健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