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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谭兴国、曲贞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兴国,曲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谭兴国,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曲贞飞,男,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谭兴国与被执行人曲贞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2425.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72425.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谭兴国与被执行人曲贞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