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地有限公司、傅文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地有限公司,傅文海,周美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文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珠,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文海、周美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3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注册地虽在佛山市禅城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系原审被告,其注册地为佛山市禅城区,亦未能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广州市白云区的相关证据。另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要求上诉人承担未能依约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本案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涉案不动产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