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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孔维忠与唐乃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忠,唐乃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1526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孔维忠,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传流店乡。被执行人:唐乃富,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传流店乡。本院在执行孔维忠与唐乃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唐乃富的强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海 洪审判员 邬 志 江审判员 李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小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