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进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进宝,王敏,王运福,董志娥,董志良,杨兆绿,李士民,娄桂廷,曾旭光,刘芸芝,牟永华,宋心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牟进宝,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敏,女,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运福,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董志娥,女,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董志良,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兆绿,女,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士民,男,1958年5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娄桂廷,女,195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曾旭光,男,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芸芝,女,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牟永华,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宋心梅,女,195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进宝、王敏、王运福、董志娥、董志良、杨兆绿、李士民、娄桂廷、曾旭光、刘芸芝、牟永华、宋心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47907.7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0638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