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应业文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终227号抗诉机关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应业文,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国网福建省光泽县供电有限公司营销部主任,住福建省光泽县。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16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应业文取保候审。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业文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应业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人应业文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88390元、viewsonic97i平板电脑一台及挪用公款收益所得人民币5281.6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应业文退出的所挪用的公款人民币330800元(不含已退还给供电公司的48000元)由扣押机关返还给国网福建光泽县供电有限公司。四、被告人应业文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宣判后,被告人应业文服判,未提出上诉。二Ο一六年八月三十日,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诉刑抗(2016)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立案受理后,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不当为由,于二Ο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作出南检诉撤抗(2016)3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滨审 判 员 陈黎明代理审判员 潘柳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德鹏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