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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黄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因通过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委托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友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