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继穗与韦信惠、陈孝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继穗,韦信惠,陈孝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843号原告:陆继穗,女,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韦信惠,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陈孝壁,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陆继穗与被告韦信惠、陈孝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陆继穗于2017年6月30日来本院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继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继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逸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