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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行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秦秋孝、秦任铎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秋孝,秦任铎,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行终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秋孝,男,汉族,1972年09月09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任铎,男,汉族,1973年05月26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住址陕州区张湾乡尤湾街。法定代表人介自东,该乡乡长。上诉人秦秋孝、秦任铎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7)豫1281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秦秋孝、秦任铎称其在2016年10月7日15时以邮政EMS的形式向被告邮递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关于桥头村2016年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关情况。至今没有任何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原审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家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当事人因为生产、生活和科研的特殊需要,可以向制作和保存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但当事人不能以享有知情权和诉权为幌子,把咨询性和信访事项错误理解为政府应公开的信息。从而滥用申请权和诉讼权。本案中原告秦秋孝和秦任铎二人的申请和诉讼均系咨询性和信访事项,该院在询问秦秋孝时,他曾公开告诉法官,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逗他们玩。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滥用申请权和起诉权,依法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秦秋孝、秦任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上诉人秦秋孝、秦任铎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的申请和诉讼并非咨询性和信访事项,上诉人需要经过对比受到精准扶贫,根据有关文件有权知道被上诉人对扶贫工作安排和对精准扶贫户的确定标准和条件。二上诉人均为低保户,且有一定能力和思想,缺少资金和项目。应优先被列入精确扶贫对象。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滥用申请权和起诉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驳回起诉,有滥用裁判权之嫌。请求:撤销(2017)豫1281行初11号行政裁定;判决被上诉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本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本案上诉人秦秋孝、秦任铎于2016年10月7日15时以邮政EMS的形式向被告邮递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关于桥头村2016年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公开桥头村2016年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关情况,信息载体不具体,属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秦秋孝、秦任铎的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洁梅审判员  何红伟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