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49孙瑞清与黄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清,黄立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649号原告:孙瑞清,男,1948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黄立德,男,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仰伟,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瑞清与被告黄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孙瑞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孙瑞清负担。审 判 长 韩 露代理审判员 郭 琳人民陪审员 张建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