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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49孙瑞清与黄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清,黄立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649号原告:孙瑞清,男,1948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黄立德,男,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仰伟,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瑞清与被告黄立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孙瑞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孙瑞清负担。审 判 长 韩 露代理审判员 郭 琳人民陪审员 张建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