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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彬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彬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310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彬,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9日被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彬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皖16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彬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李彬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李彬犯非法经营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潇轶审判员  何宏民审判员  唐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梦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