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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柏良与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柏良,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柏良,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平,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金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柏良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7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柏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寇兴伟 搜索“”